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鲤城区
中小学、公办幼儿园转学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园)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16〕44号)文件要求和我区招生的相关政策,现就我区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转学办理工作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转学条件
(一)适龄儿童申请转入我区公办幼儿园应符合下列条件:
1.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一致(均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并实际共同居住,户籍与房产一致(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房产与实际居住一致(简称“三一致”);适龄儿童落户到学校招生服务区域的时间应满半年以上;同一套住房每三年只能有一位适龄儿童在该校入学(同一户主、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2.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照顾优待政策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符合有关照顾优待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在鲤城辖区经商、务工的港澳台或华侨、外籍学生等。
3.幼儿园应有空余学位,每班幼儿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小班不超30人,中班不超35人,大班不超38人。
(二)适龄儿童申请转入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符合下列条件:
1.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一致(均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并实际共同居住,户籍与房产一致(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房产与实际居住一致(简称“三一致”);适龄儿童落户到学校招生服务区域的时间应年满半年以上;同一套住房每三年只能有一位适龄儿童在该校入学(同一户主、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2.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照顾优待政策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符合有关照顾优待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在鲤城辖区经商、务工的港澳台或华侨、外籍学生等。
3.在鲤城辖区内务工且具有本区“居住证、务工证(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下称“两证”)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向我区有接受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申请;申请条件是:适龄儿童的父母一方在我区务工并居住须达到1年及以上(即居住证、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签发时间为2020年3月1日前;2021年秋季起居住证、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签发时间须达到1年6个月及以上),且目前仍在我区居住、务工(经商)。
4.户籍在丰泽、洛江、泉港区和台商投资区的人员,在鲤城区务工并暂住,不能申领到居住证的,申请其适龄子女转入我区就读的,需提供:①达到1年6个月及以上的合法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3月1日前);②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鲤城区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及以上的证明等材料。自2022年秋季起,需提供:①达到1年6个月及以上的合法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年3月1日前);②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鲤城区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及以上的证明等材料。
5.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有空余学位,每班班生额不得超过55人。起始年级上学期和毕业班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三)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3.同城区一般不转学,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
4.具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以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5.在泉州市参加中考的学生,转入时中考成绩须达到当年泉州市最低录取控制线方可申请转入。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不得互转。学校应有空余学位,每班班生额不得超过50人,转入后学生总数一般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数。起始年级上学期和毕业班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限于学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入后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二、转学需要准备的材料
详见附件。
三、转学办理时间
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
四、办理流程
1.符合上述转学条件的学生家长于规定时间内(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或开学前一周),持相关材料到学校进行申请登记,如符合转学条件但学校没有空余学位的,家长可到区教育局初幼教股或中职教股申请、登记。
2.学校(幼儿园)、区教育局对学生家长提交的学生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学校审核通过后应于学生开学前3天,将汇总好的转学申请报告送区教育局审批。申请报告应经学校教务主任(教导主任)和校长等签字后加盖学校公章,材料须完整详实。
3.所有转学名单经区教育局相关股室负责人、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区教育局初幼教股和中职教股分别通知学校于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结相关转学流程。
五、注意事项
1.转学手续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学校(园)申请报告应于开学的前3天报送区教育局,逾期不予受理。起始年级上学期以及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
2.高中转学实行同级互转原则,低一级学校不得转入高一级学校。转学生应编入转出时所在的年级,不得留级。
3.转入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和学校学位空余情况,认真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对证明材料有疑问的,应到相关部门核实确认。转入学校(园)获得转出学校(园)及双方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信息后,方可通知学生报到入学,未经审批同意的学校(园)一律不得接收。
4.符合规定的随迁适龄子女原则上以暂住地(居住地)就近向有招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申请登记转学,如申请学校没有空余学位,随迁适龄子女可分别向区教育局初幼教股和中职教股提出申请,由鲤城区教育局协调安排到其他有剩余学位的学校就读,若不服从安排者视为自动放弃在我区就读机会。
附件:《鲤城区幼儿园、小学、中学关于转学的申请》及
《拟申请转学幼儿、学生提交有关材料情况审核表》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2021年3月1日
附件
鲤城区 幼儿园关于转学的申请
鲤城区教育局:
本学期,我园欲转入幼儿共 人。现将 年 季我园的在校生情况汇报如下:
年 季在校生情况一览表
班次 |
班级数 |
现有幼儿数 (转入前幼儿数) |
现平均班生数 |
拟转入幼儿数 |
小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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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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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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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鲤城区 幼儿园 年 季拟申请转学幼儿提交有关
材料情况审核表》
以上申请妥否,请领导批示。
幼儿园(盖章)
年 月 日
鲤城区 幼儿园 年 季拟申请
转学幼儿提交有关材料情况审核表
序号 |
转入年段 |
幼儿姓名 |
户口所在地 |
户籍迁入 时间 |
是否实际 入住 |
是否服务 片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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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①拟转入年段按低至高年段填写。
②除“户口所在地”填写户口簿首页派出所盖章的地址(填至社区),如非服务片区内请在备注栏注明申请插班理由。
③4.5.6.8栏目均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复印件)供学校存档、备查。
④申请插班的条件应符合招生政策的“三一致”或相关照顾政策且幼儿园有空余学位等条件。
学校经办人(签字): 园长(签字):
幼儿园(盖章)
年 月 日
鲤城区 小学关于转入学生的申请
鲤城区教育局:
本学期,我校欲转入学生共 人。现将 年 季我校的在校生情况汇报如下:
年 季在校生情况一览表
年级 |
班级数 |
现有学生数(转入前学生数) |
现平均班生数 |
拟转入学生数 |
一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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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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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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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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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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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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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鲤城区 小学 年 季拟申请转入学生提交有关材料情况审核表》
以上申请妥否,请领导批示。
小学(盖章)
年 月 日
鲤城区 小学 年 季拟申请转入学生
提交有关材料情况审核表
序号 |
转入 年级 |
学生 姓名 |
户口所在地 |
户籍迁入时间或 居住证签发时间 |
办理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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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①拟转入年级按低至高年级填写。
②除“户口所在地”填写户口簿首页派出所盖章的地址(填至社区),其余5-6栏目填户籍迁入或居住证签发时间,如需另外说明的在备注栏注明。
③4-6栏目均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复印件)供学校存档、备查。
④申请转学回户籍地,户籍迁入截至时间为当年度3月1日前;外来务工随迁子女申请转学需提供“两证”,其中居住证签发时间、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时间至少一年以上,2021年秋季起“两证”办理时间应满1年半以上。
学校经办人(签字): 校长(签字):
小学(盖章)
年 月 日
鲤城区 中学关于转入学生的申请
鲤城区教育局:
本学期,我校欲转入学生共 人。现将 年 季我校的在校生情况汇报如下:
年 季在校生情况一览表
年级 |
班级数 |
现有学生数 (转入前学生数) |
平均班生数 |
拟转入学生数 |
初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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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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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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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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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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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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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鲤城区 中学 年 季拟申请转入学生提交有关材料情况
审核表》
以上申请妥否,请领导批示
中学(盖章)
年 月 日
鲤城区 中学 年 季拟申请转入学生
提交有关材料情况审核表
序号 |
转入年级 |
学生姓名 |
转出地区、 学校 |
户口所在地 |
办理户籍或 居住证的时间 |
办理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
学籍基础信息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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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①拟转入年级按低至高年级填写。
②除“户口所在地”填写户口簿首页派出所盖章的地址(填至社区),其余5-6栏目填办理户籍或居住证的具体时间,第7栏目填“有”或“无”,如需另外说明的在审核表下方注明。
③4-7栏目均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④回户籍地,户籍迁入截至时间为当年度3月1日前,“两证”〔 居住证(暂住证)、务工证或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时间至少一年以上。
学校经办人(签字): 校长(签字):
中学(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