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教财函〔2021〕31号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
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提醒函
各县(市、区)教育局、发改局(经济局、科经局)、市场监管局,市直各有关学校,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
近期陆续收到涉及教育收费的信访、督查件,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21〕21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教财〔2020〕60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教育收费政策,特对各级各类学校和民办学历教育机构教育收费行为提醒如下:
一、各地各校要认真按照闽教财〔2020〕60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不得擅自出台教育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收费或延长收费期限进行收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阳光价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计量单位、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遇有收费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相关内容。凡未公示的一律不得收费。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应当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盈利”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的服务事项和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四、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具体收取方式由幼儿家长与幼儿园双方协商确定;采取按月收取的,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的按实际天数收取。在一个学年内保育教育费必须统一按月或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方式收取。
五、严禁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 严禁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择校费。
六、严禁中小学校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
件或资料,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
七、严禁各级各类学校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违规提高收费标准。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社会反映强烈的,发改部门将采取约谈告诫、成本调查等措施加强监管,涉嫌构成收费价格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核查处置。
各级各类学校要增强教育收费自律意识,切实做好本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层层落实收费政策,组织每位校长、年段长、班主任学习收费政策,明确收费的四个“一律不准”。 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强教育收费的监管,组织开展教育收费检查,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对违反各项教育收费规定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2日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8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