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配备要求的通知
日期:2023-08-06 17:44:29  发布人:fsdqzbgs  浏览量:44564 打印本文

泉市监〔2023155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配备要求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各高等院校、市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我市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不断提高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推进落实“整治中小学配餐及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守护青少年‘舌尖上的安全’”点题整治行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有供餐学校100%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对全市所有在校内为学生提供集中供餐(含自营或者承包食堂供餐、采取校外供餐)的学校一律要求参照《规定》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并严格履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体系,依法配备与用餐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形成校长(园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三级管理组织体系。

  • 对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实行“双总监+双安全员”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落实“学校对校园食品安全负总责,校长是

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体系,对采取承包经营(含劳务派遣由第三方实际委托经营的)的学校食堂实行“双总监+双安全员”工作机制,即学校(含幼儿园)和食堂承包经营公司均应设置食品安全总监,对于新开办和新承包的学校食堂开始经营时要落实“双总监+双安全员”制度。其中学校(含幼儿园)方面的食品安全总监原则上由学校(含幼儿园)分管食品安全的校领导担任负责牵头落实学校主体责任方面日常工作(包含日常检查、落实陪餐制度等),并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食堂承包经营公司方面的食品安全总监原则上由公司副总及以上高管担任,负责牵头落实食堂具体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并向承包经营公司主要领导汇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一个学校内有多个承包食堂主体的,应当分别参照上述要求实行“双总监+双安全员”制度。学校(含幼儿园)方面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由学校(含幼儿园)研究、决定和任免,食堂承包公司方面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由食堂承包公司研究、决定和任免。

三、明确校外供餐环节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要求

采取校外供餐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环节多、链条长,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除采取校外供餐的学校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外,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在设置专门负责学校供餐环节的食品安全总监,并为每个实施配送的学校配置至少一名食品安全员,参与该校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负责协同开展校外供餐环节的风险隐患排查和日常管控工作,并接受学校指派的食品安全总监的统一管理。

四、明确完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岗位责任

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应当结合实际,明确校长(园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人员信息和岗位职责,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其中属于学校行政人员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应当经学校会议集体研究,并以文件任命、颁发聘书等方式予以明确并上墙公示。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结合本校食堂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依照《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学校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要求,并要做好相应记录存档备查。上述三类人员发生变动时,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应当及时对新人选予以研究调整,并更换上墙公示内容。

  • 加强对学校履行食品主体责任的监管指导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将《规定》的宣传培训列入当前工作重点采取种形式,组织专题辅导,全面解读《规定》的新特点、新举措、新要求要充分利用各主流媒体、网站、新媒体等平台,广泛宣传解读《规定》培育一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示范学校食堂,发挥引领作用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将食品安全知识考评和监督检查有机结合,在对学校食堂监督检查时,随机抽查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要按照《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发挥以案警示的作用。对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学校食堂,依法严肃处理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教育局

                             2023年7月19日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7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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