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鲤政教明电〔2024〕51号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
幼儿园食堂管理的有关通知
区属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维护我区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实际,特强调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1、幼儿园自主经营食堂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伙食费采取按学期或按月收取的办法,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伙食费应单独核算,每个月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当月盈余或超支的金额均滚动下月调整使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有结余的应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2、中小学采用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按规定按程序做好招投标工作,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
3、中小学采用配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健全完善本辖区供餐单位遴选、管理、评价、退出机制,组织本辖区校外供餐单位公开招标工作。
4、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标准由各校根据就餐成本制定(幼儿园按教育收费标准),不得盈利、应力求收支平衡。
二、建立完善餐饮定价机制
学校食堂应将每天主、副食菜谱及原材料来源、价格进行公示。要按一定比例供应低价菜、中价菜、高价菜,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
三、师生同菜同价
中小学教职工在食堂用餐,应按规定交纳伙食费,与学生同菜同价。幼儿园教职工伙食费据实结算,按月交纳并做好台账,不得以其他方式抵冲。
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食堂内部控制制度,做到不相容职务由不同的人员担任,机构内部分工明确、责任清楚。
五、加强监督管理
区教育局指导学校加强自营食堂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直接负责对本校食堂经营业务开展实时检查监督,并将其结果于每学期末向家长委员会进行通报。建立学生、教师和家长参与的监督评价制度,对学生、家长、社会满意度不高的要限期整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学生伙食费或食堂经费的;
2、强制学生搭餐,或者通过食堂向学生乱收费的;
3、设立“小金库”,直接或采取弄虚作假方式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4、以收取管理费、折旧费等名义从学生食堂牟利、增加食堂成本的;
5、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6、学校以任何形式收取托管企业租金或接受无偿服务的;
7、学生食堂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8、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