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关于开展2024年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
日期:2024-12-06 15:18:23  发布人:fsdqzbgs  浏览量:134 打印本文

泉鲤政教明电〔2024〕93号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关于开展2024年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 

 


各中小学、中职学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法治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宪法法治教育,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4年12月1日—12月7日。

二、活动主题

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三、活动安排

各校围绕活动主题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民法典、教育法律法规和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爱国主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新中国宪法发展历程和宪法的地位作用;新中国成立75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等。

四、工作安排

(一)开展国家宪法日教育系统“宪法晨读”活动。12月4日上午9:00—10:00,教育部将在北京设立主会场,开展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教育系统“宪法晨读”活动,主要议程为升旗仪式、宪法晨读、合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宣布第九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获奖名单、演讲比赛优秀选手展演、教育部领导讲话等。各校要认真开展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可通过普法网(qspfw.moe.gov.cn,下称青少年普法网)观看直播,共同参与。

(二)持续推进“宪法卫士”行动计划各校要以“宪法宣传周”为契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参与“宪法卫士”网络学习。学习通道将于2024年12月31日关闭。

(三)广泛开展《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传唱活动各校可通过青少年普法网或新媒体上传优秀传唱作品。优秀作品将在普法网等平台推送展示。

各校可结合实际确定重点宣传内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五、工作要求

各校要把宪法学习宣传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推动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广覆盖、见实效。要做好宣传报道,通过多种渠道集中及时展示本校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亮点和特色,营造教育系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各校在工作中形成的典型经验、特色做法及活动开展情况,可在12月8日前发送至区教育局校安股邮箱:lcjyzf2@126.com

 

附件:宪法晨读内容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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