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教规〔2023〕3号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名校长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泉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发挥市级以上名校长示范、引领、辐射作用,我局制定《泉州市名校长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23年5月1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1日止。《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名校长和骨干校长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泉教人〔2018〕50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教育局
2023年4月13日
泉州市名校长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教育事业优质、均衡、特色、和谐发展,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校长队伍,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逐步建立一支适应我市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现代化要求的中小学校长队伍,培养和塑造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校长和骨干校长,推动全市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倡导教育家办学”要求,强化市级以上名校长(以下简称“名校长”)跟踪管理,建立名校长人才库,实行周期性考核,动态更新人才库信息。加强对名校长过程性、发展性评价,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引领、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和促进全市教育水平整体提升。
三、名校长考核管理
(一)管理对象
1.我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现任校级领导,且参加过泉州市级以上中小学名校长、福建省中小学骨干校长、福建省中小学名校长后备培养工程培训并完成培养周期规定任务,经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福建省中小学名校长、泉州市中小学名校长,以及获得培训结业证书的福建省中小学骨干校长、福建省中小学名校长后备均为管理对象。
2.尚在培养期的名校长、骨干校长(名校长后备)培养对象,依据培养期管理办法执行,不列入考核范围。
3.获得其他省、市名校长称号的引进人员,已获得“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证”的,参照认定层次和条款纳入考核对象,未获得“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证”的,根据其所获名校长称号的选拔、培训、确认条件所对应的我省、市相应条件的名校长称号纳入考核对象。
(二)管理方式:泉州市教育局对全市名校长工作进行统筹管理、监督考核,建立名校长人才库,及时更新名校长基本情况、工作实绩,实行动态管理。开展名校长周期性考核工作,不断完善泉州市中小学名校长考核细则,积极推动名校长在本市范围内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原则上每2个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可结合年度事业单位考核与校长职级制考核开展。考核期合格,保留名校长称号,纳入名校长人才库,继续享受名校长待遇。
(三)考核指标:被管理对象每个考核周期,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教育,师德高尚,依法治校,公正廉洁,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任职期间,所在学校办学质量社会公认度高,学校获得文明校园等综合性表彰。
2.坚持教学一线领导岗位。及时了解和掌握一线教学动态,发现教育教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应对的措施和办法。坚持听课评课活动,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35课时,并有比较详尽的听课评课记录。
3.坚持开展教学理论研究。不断钻研学校管理、教育理论,组织开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和较高的理论水平,在学校管理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能够结合学校管理及教育教学改革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和措施,促进教育管理和教学整体水平的提高。每个考核周期内,省级名校长应参与过市级及以上研究课题,撰写1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论文或论著,并在CN刊物上发表;市级名校长、省级骨干校长、省级名校长后备每个考核期应参与过县(市、区)级及以上研究课题(或参与1项校本课程开发),撰写1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论文或论著,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
4.坚持发挥示范辐射作用。能够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培训、帮扶等工作,传播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主动与薄弱学校结对帮扶,有意识地培养中青年后备干部。每个考核周期内,名校长至少要结对帮扶一所学校、指导培养2名以上中青年后备干部并取得明显成效,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递交不少于一份区域教育发展报告。省级名校长要参加不少于2次“送教送培下乡”等相关帮扶活动;市级名校长、省级骨干校长、省级名校长后备要参加不少于1次“送教送培下乡”等相关帮扶活动。
7.坚持不断自我提升。认真学习教育理论,更新教育观念,提高学习能力,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完成规定学时数。
8.坚持运用信息化技术。推动信息化教育教学创新,按进度完成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工程专项培训,能够熟练融合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带头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积极参与“5G+”专递课堂实践应用,探索构建高效教学模式,在教学改革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四)考核结果及运用
1.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以及未定等次。完成相应考核指标要求的名校长,考核等次确定为优秀或合格;在该考核周期内新确认的名校长,自确认后的下一考核周期起参与考核,本周期内视同考核合格;无故不参与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考核指标要求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考核周期等次为不合格:
(1)违反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的;
(2)学术不端或弄虚作假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公办学校名校长到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兼职兼薪的;
(5)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未按规定完成教育教学工作量和任务的;
(6)未实际结对帮扶薄弱学校的;
(7)未实际承担中青年后备干部培养任务的;
(8)所任职学校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故、重大不诚信事件,应负领导责任的;
(9)所任职学校有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负领导责任的;
(10)所任职学校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师生员工违法犯罪案件,应负领导责任的;
(11)所任职学校有严重违规办学(办班)、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问题,应负领导责任的;
(12)所任职学校在高中达标复评中被降级的,或其他学段学校办学层次退步明显的,应负领导责任的;
(13)调离本市或离开教育系统的;
(14)经教育行政部门党组(党委)认定为已不胜任名校长的其他情况。
存在以上情况之一的或连续2个考核周期因其他指标未完成导致考核不合格的,经调查核实后,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报送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相应的称号并收回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个人、学校申请,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审核并提出建议,报市教育局备案,该考核周期可不参加考核,定为未定等次:
- 因产、病假等特殊情况无法参与考核或无法完成考核任务的;
- 距离退休年龄不满2年的,其中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女性校长拟申请55周岁退休的,须附个人申请;
- 因抽调参与各项中心工作未实际聘任校长岗位,可不参加考核,不定等次,须附相关文件证明等。
2.结果运用。所在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为名校长开展教学管理工作创造条件。考核等次为优秀或合格的名校长,可享受以下待遇:
(1)荣誉激励。不定期组织名校长开展专题讲座、交流座谈等活动,研究区域学校发展策略,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不定期开展名校长慰问活动,增强名校长归属感;对通过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或符合《泉州市“基础教育人才引进行动”工作方案》人才引聘条件并通过认定的名校长可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
(2)发展倾斜。优先安排名校长进修学习和开展有关教育管理、教学教研及培训工作,积极为名校长创造良好的专业发展和工作条件。协调各相关部门支持名校长所在学校完善内涵建设,打造形成区域“种子学校”,不断扩大优质学校覆盖率。在各类评优评先、职称评聘、正职校长在校长职级评审认定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市直学校可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各层次名校长奖励方案,相关方案报泉州市教育局备案。
(五)调配管理
1.服务年限要求:为保障校长队伍结构稳定,自本方案公布实施后,参评或确认的市级及以上名校长设置最低服务年限,服务年限从称号认定时间起计算,具体称号认定时间标准如下:
福建省、泉州市名校长称号确认时间为称号文件公布时间;福建省中小学骨干校长、福建省中小学名校长后备称号确认时间为结业证书时间。
在最低服务期内,名校长原则上不得调离本设区市,具体服务年限要求如下:
(1)福建省名校长及同等层次以上称号:最低服务年限为10年;
(2)泉州市名校长:最低服务年限为8年;
(3)福建省中小学骨干校长、福建省中小学名校长后备:最低服务年限为6年。
未完成最低年限调离泉州市域的,视同未完成考核任务、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报送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相应的称号并收回证书。
2.调动程序:名校长队伍调配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名校长、市级名校长申请调离泉州市域,须由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泉州市教育局同意后根据属地调动程序执行;福建省中小学骨干校长、福建省中小学名校长后备申请调离泉州市域,须由所属学校提出处理意见,经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根据属地调动程序执行,并报泉州市教育局备案;市直名校长申请调离泉州市域,由市直学校提出意见,经泉州市教育局同意后执行。未经同意,不得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程序为申请人员办理相关手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学校须将名校长调配情况及时报备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有关职责的名校长,按照规定程序取消相应的称号并收回证书。
四、其他要求
(一)泉州市教育局组织科专职负责受理名校长在专业发展、引领示范、意见建议等方面的事务性问题。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市直有关学校负责本地(本单位)名校长的日常管理,协助泉州市教育局对本单位名校长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及时更新名校长信息,定期汇报名校长在办学治校、示范引领发挥的作用。
(二)名校长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应填报考核表格并提交佐证材料;所在学校要组织人员审核考核对象提交的材料,并组织本校教师、学生(幼儿园为学生家长)对名校长的师德和办学治校水平进行满意度测评,根据材料审核和测评情况,实事求是提出考核的初步意见并报送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报泉州市教育局备案,泉州市教育局适时进行抽查。
(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单位)要主动听取名校长对教育教学改革、教育教学管理、教育科研创新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研究,采取措施认真处理。
(四)对在名校长评选确认及周期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故意干扰评选、确认、考核和管理工作的,经查实后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进一步完善本地名校长管理。施行过程中,有出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与泉州市教育局联系。联系电话:0595-22755266,电子邮箱:zzk@qzedu.cn。
附件:1.泉州市中小学名校长考核细则
2.泉州市中小学名校长考核表
泉州市教育局
2023年4月13日
附件1
泉州市中小学名校长考核细则
考核项目 |
考核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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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表现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履行职业道德规范,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公正廉洁,师德高尚,依法治校,治学严谨,清正廉洁,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做好师德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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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办学成果情况 (30%) |
高质量完成学校年度任务 |
全面履行校长职责,完成学校学年度既定目标,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办学质量社会公认度高,任职期间学校获得文明校园等综合性表彰。 |
形成学校办学特色 |
坚持因地制宜,发挥名校长作用,打造学校特色办学,能够形成特色鲜明的办学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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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课评课 |
坚持教学一线领导岗位,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35课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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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研工作情况(20%) |
教育教学改革 |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坚持“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素质教育,强化课堂主阵地作用,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按照“四有好老师”标准,提升学校教师队伍素质,带头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积极参与“5G+”专递课堂实践应用,为提高教育质量创造有利条件。 |
参与或主持课题研究、校本课程开发 |
课题研究数量、级别多于或高于《管理规定》要求的,一个可加1分,最多不超过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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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著作发表或出版 |
论文论著数量、级别多于或高于《管理规定》要求的,一个可加1分,最多不超过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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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引领情况(30%) |
开设公开课和 专题讲座 |
送教送培下乡活动、专题讲座或教学公开课(观摩课)数量、级别多于或高于《管理规定》要求的,一个可加1分,最多不超过3分。 |
帮扶学校、培养青年干部 |
每个考核期至少要结对帮扶一所农村薄弱学校,指导培养2名以上中青年后备干部并取得明显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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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培训情况(20%) |
校长专项培训 |
按国家、省市教育部门要求,完成校长专项培训。 |
完成继续教育 |
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90学时)且通过人事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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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测评 |
满意度未达80%及以上,等级确定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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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师德表现情况“不合格”或单项得分低于所占分值60%,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
附件2
泉州市中小学名校长考核表
( — 年度)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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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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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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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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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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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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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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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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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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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 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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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号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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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结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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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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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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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及分值(等级) |
考核期内工作情况 |
自评 情况 |
学校 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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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表现 |
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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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办学成果情况 |
高质量完成学校年度任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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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学校办学特色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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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课评课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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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研工作情况 |
教育教学改革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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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或主持课题研究、校本课程开发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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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著作发表或出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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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引领情况 |
开设公开课和专题讲座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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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学校、培养青年干部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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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
参加校长专项培训情况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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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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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违纪行为 |
评定等级“不合格”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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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测评 |
教职工、学生家长、挂职督学等总数( )人,参加测评( )人,经无记名投票表决,满意( )人,满意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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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总分及等级 |
总分: 等级: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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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评定意见及等级(含公示情况) |
评定意见:
等级: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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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考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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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1)存在管理规定“(四)考核结果及运用”“1.考核结果”所列不合格情形之一的,或连续2个考核周期因其他指标未完成;
(2)未完成最低年限调离泉州的。
2.总分85分(含)及以上为优秀,85分至60分(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3.此份表格双面打印。
抄送:泉州市人社局、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