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文件
泉鲤政教〔2013〕193号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关于规范暑假和
新学年学校招生收费行为的通知
区属各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暑假和新学年学校招生收费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禁学校或教师违规补课收费。各中小学一律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寒暑假、双休日、节假日组织学生上课或集体补课收费。严禁在职教师授意所教班级学生参加其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补课活动,违规从事有偿托管,经查实的行为责任人,按照泉鲤政教〔2013〕103号文件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暑期班、培训班、补习班、兴趣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学校或年段不得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类型的快慢班、特长班、竞赛班、实验班、创新班。
二、严格规范暑期中小学招生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不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相挂钩。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读生管理办法,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借读费等。对持有“三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与本地生源同等待遇,不得以借读费等名义乱收费。要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严禁公办高中在“三限”政策之外招收“借读生”、“寄读生”、“旁听生”、“试读生”等并收取高额费用。严禁学校将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家长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三、严格规范公(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要严格按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各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暑期特长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等费用。
四、严格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严禁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全面落实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等政策,老城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收取课本费和簿籍费。严禁强行统一向学生推销、代办学生保险和学习、生活用品。严禁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坚决禁止各种乱摊派和搭车乱收费。
五、严格规范教辅材料的选用和征订。各校必须在市教育局公布的教辅资料审读推荐目录范围内,按照“一教一辅”、“学生自愿购买原则”落实教辅材料的征订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市教育局选定的教辅材料目录,不得擅自改变学生申请代购所选择的教辅材料目录,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及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向不符合发行资质的出版商征订购买教辅资料。要明确学校不得统一收取教辅材料这一红线,学生缴交教辅材料费小学可由班级老师协助代收,中学不得由老师代收,可在老师指导下由班干部代收,然后以班级为单位交给发行单位。各校要及时向家长和社会公示教辅资料征订的价格及相关财务票据。
六、认真落实学校收费阳光公示制度。各校要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费“阳光公示”,落实学校收费校(园)长公告制度。学校在每次收费前都要向学生家长告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收费政策变更时,要及时更新公示。
七、强化教育收费监管与查处。各学校要将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与学校行风建设、队伍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结合起来,经常开展自查自纠,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区教育部门将继续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乱收费行为坚决严肃查处,对顶风违纪、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从严追究单位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