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严肃教育收费纪律的通知
日期:2013-07-18 15:22:48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247 打印本文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文件 

   

                                         泉鲤政教〔201311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关于重申严格执行

教育收费政策严肃教育收费纪律的通知

 

区属各学校: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坚强有力的领导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支持下,我区坚持纠建并举、综合治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及省、市、区要求,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抓实抓好,巩固规范教育收费成果,现就进一步做好期末和新学期教育收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规定。近年来,国家、省、市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政策规定,各校要深化思想认识,加大教育收费政策的执行力度,着力推动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的治理,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1、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校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试行)》(闽教财〔2009152号)的要求,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要认真落实学校收费校长公告制度,公告书应按规定的格式于学校门口醒目位置榜文公示,属于学期(年)初已确定的收费项目,在学生注册前公告,公示持续时间不少于一周。属于学期(年)中间发生的代办代收项目,在收费前公告。除校长公告书榜文公示外,学校在校内可通过校务公开栏(墙、牌)张贴、电子屏幕滚播和登载校园网站等方式,将校长公告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收总额、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内容及时公示,做到明明白白收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2、严格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严禁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严禁强行统一向学生推销、代办学生保险和学习、生活用品,不得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事项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坚决禁止各种乱摊派和搭车乱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依据必须及时公开公示。

3、严禁学校和教师违规办班补课收费。各校要严格执行校历和作息时间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及课外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更不得收取相关费用。初三、高三年级周末补课和高二升高三年级的暑期补课也一律禁止。严禁学校默许教师在校内外办班收费补课,不得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社会培训机构或校外人员开展有偿补习活动。学校或年段不得举办各种类型的快慢班、特长班、竞赛班、实验班、创新班并向学生收费。严禁在职教师授意所教班级学生参加其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补课活动,违规从事有偿托管。经查实的补课收费行为责任人,给予效能告诫,扣发当年绩效工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校要在近期对学校的收费行为开展一次认真、全面的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认真整改,对违规收费的费用,要无条件清退给学生。自查自纠结束后,要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并于228日前报送区教育局监察室(联系电话:22376551)。凡发现乱收费以及自查自纠整改不到位的,要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监察厅省教育厅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534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禁组织有偿补课的通知》(闽教监〔200790号)精神,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领导、责任人的责任。区教育局将在各校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普查。

三、严肃查处乱收费案件。区委教育工委、区教育局将按照省教育纪工委《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行为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闽教纪工〔200810号),认真调查处理群众通过信件、电话、网络等途径反映的学校乱收费问题。对违反规定的从重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顶风违纪、影响恶劣的教育乱收费案件,将从严从重处理,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201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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