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泉州附属中学财产管理制度
日期:2023-03-15 18:53:32  发布人:fsdqzzwc  浏览量:103 打印本文

福建师范大学泉州附属中学财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财产物资(以下简称校产)管理,维护学校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校产涵盖的范围

第一条  校产涵盖的范围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1. 教室

2. 专用教室(含实验室、准备室、音、体、美、劳、梯形教室)

3. 办公室

4. 食堂(含餐厅)

5. 男女学生宿舍及教工寝室

6. 田径场地(含篮球场)

7. 体育设施(含体育馆、器材室)

8. 物品(器具)保管室

9. 图书馆

10. 其他公共区域:计算机机房、广播室、电教设备、停车场、校门、围墙、配电房、照明及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卫生设施、草坪、花坛及广场、宣传长廊等。

第二章  管理组织系统

    第二条  校产管理组织系统

1. 学校的财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层负责”的原则,避免只管购进不管使用效果的倾向。

2. 主管总务工作的校长,对全部财产负责,总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对全校财产负责管理。

3. 各处室主任、年级组长、班主任、教研组长、部门主管人员要对本部门的财产负责、管理,保证办公、教学的正常使用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总务处协助财务室建立学校固定财产账并存档,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所有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图书、仪器、课桌椅等)都必须登记造册;各处室(包括教室、寝室、办公室、实验仪器、食堂以及各专用室等)现有财产均应登记造册,经总务处核对无误后,总务处代表学校与各处室财产负责人签定有关协议,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经常性地对师生进行“爱我学校从爱护公物做起”的道德教育,努力引导养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良好品德。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避免造成资产流失。

 

 

第三章  购置、验收与领用制度

第六条  财产的购买审批程序制度

1. 学校各部门因教学、办公需要购买设备及物品,先由各处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福建师大泉州附中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报分管校长审核,经校长同意并审批签字,必要时经校行政会议确定后,由总务处负责组织购置。使用部门到总务保管室办理出库手续,领取物品。

2.500元以下物品购置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后购买,500元以上的物品购置要报校长批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1. 新增固定资产购进或完工交付使用,由归口管理部门及时验收,大型工程由校领导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时要切实检查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数量,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并交财务室报账。图书、家俱等由使用单位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产手续。

2. 固定资产验收单”必须由经办人、财产管理员(或验收人)、主管领导或总务主任签名。“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财产管理员记账联;第二联为使用部门记账联,财产管理员要将此联交使用部门记账;第三联为存根联,财产管理员保管。

第八条 学校基建和学校大型维修,较大型物品添置由分管副校长组织人员进行预算编制,交学校党总支支委会讨论确定,并报区教育局批准;基建维修和较大型以上物品添置,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报请上级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然后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九条 添置校产经学校财产管理员验收签字后,登记入册,方可分配使用,严禁未报购物和购物后未报验收入册擅自领用。

第十条 固定资产在校内调拨,须填写《福建师大泉州附中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经调出、调入部门保管人和负责人及学校资产管理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为做账依据,固定资产调出学校须由使用单位提交报告征得总务处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金额大的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报财务处冲减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各处室的用品、常规教具由总务处根据需要和可能情况统一配备。各处、室负责人或教职工个人领用公物均需填写《领物登记本》,写清数量、用途并签字,严格手续,明确责任。笔墨纸张虽属低价易耗品,也力求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第四章  使用、借用和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各处室财产由其负责人负责或由有关人员负责使用管理,总务处每学期检查一次。

第十三条 班级和学生寝室使用财产,原则上每一学期清点验收一次。在期初由总务处与班主任签定责任书(年段长证明),中途发生变化(增减),发现损坏应及时记载,由负责人追究责任人的具体责任,期末由总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清点结算,作为考核和奖惩负责人的依据。

第十四条 教师寝室财产由其教师本人负责,总务处一般一学期检查一次。

第十五条 总务处依据以上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外,有权利可以对各处室及部门的校产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校产使用及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损坏,查明原因及时理赔维修。

第十六条 学校要定期对总务处校产管理情况进行验审,保证账账相符。

第十七条 校产原则上不出借。如确实需要的,应由借物单位或借物人出具借条,说明物品、数量、归还时间等内容。出借人签名并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后,总务处备案方可出借,并由总务处开具出门证。本校教师确因特殊需要向学校借用财产的,也应办理相关手续。出借财产由总务处限期收回。归还时应严格验收,遗失或损坏的,应按赔偿制度处理,教学仪器为常用设备,原则上不予出借。 严禁私拿公共财物,否则,按所拿公共财物价值的两倍以上扣发工资做为赔付金。 学校教职工携带公共财物出校大门必须持总务处开出的物品出门证。没有物品出门证而门卫私自放行的,一经发现扣发门卫与放行物品价值等同数额的工资。 私人所借物品超出学校规定期限者,借用关系自动转为租赁关系,从超期下月起,按月从工资中扣除相应的公物租赁费。归还后由保管人员通知财务人员从当月起停扣租赁费。

第五章    赔偿制度

第十八条  财产缺损的责任追究

第一款  学校校产被损坏或缺少,由总务处逐级追究财产损坏或缺少者的责任。

第二款  班级财产的损坏或损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级中的责任学生并索赔。

第三款  各处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由各处室负责人及时向责任人了解并核实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务处,并索赔。

第四款  专用室内的财产损坏或损失,由专用室负责人依据借用登记记载情况,书面向总务部门报告,追究借用人的责任或最近一次借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索赔。

第五款  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由值周老师、保安及有关负责人分块负责班级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或携带人的责任,并索赔。

第六款  班级中损坏或损失的财产,班主任未能查明责任人;各处室损坏或损失的财产,处室负责人未能查明责任人;专用室负责人未能查明专用室内财产被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值周老师、保安及有关负责人未能查明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追究有关负责人应承担的失职责任。

第七款  报损财产修复后,各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在修理单上填上明确回复意见。否则,将分别追究相关处室责任人及修理人的责任,必要时还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款  学校贵重物品及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如有失窃,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保安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谁损坏,谁赔偿”,“照价赔偿”和“有意损坏、从重赔偿”的原则。

第二十条  未增值校产损坏照价赔偿,已增值校产损坏按现价赔偿,贬值校产损坏由有关部门或领导估价后赔偿。

第二十一条  无法评估现价的校产,按原价的一倍至三倍进行赔偿;有意损坏的,原则按原价的三倍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损坏后经修理仍可使用的校产,考虑到修理后校产内的质量影响及外观影响,按修理价(含工、本费等)的2-3倍赔偿。

第二十三条、班级财产损坏,坚持先赔偿后修理的原则。班级有关设施损坏赔偿金额参见《福建师大泉州附中学校财产管理赔偿办法》。

第二十四条  赔偿途径

第一款  由损坏责任人向相关负责人报告设备损坏情况,再由负责人用书面形式向总务处报告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

第二款  由总务处核实设备损坏程度,定出赔偿金额,或根据损失财产的价值定出赔偿金额,并由总务处出具赔偿通知单。

第三款  由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向财务处缴纳赔偿经费(由负责人直接向财会室缴纳)。并向总务处出示已赔偿金额的收据。

第四款  专用室内损坏或损失的财物由各专用室负责人查实情况,并通报给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或最后一次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由负责人(班主任)按上述途径执行赔偿。同时专用室负责人应将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报给总务处备案。

第五款  学生在实验操作过程中,损坏玻璃器具等低价易损失物品的赔偿,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一般定价在课后立即索赔,并当场开具由财务室发给的收据单,收取的赔偿连同收据存根及时回交财务室。

第六款  教师损坏财产的,根据总务处核定赔偿金额,相关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直接向学校财务室缴纳赔偿金。

第七款  教师个人损坏财产而隐瞒实情、谎报或逾期(直至期末检查)不报的,将在期末绩效工资中强行扣除赔偿,并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八款  凡负责人无法查实财产损坏或损失者,由负责人个人承担赔偿。

第九款  各处室公物损坏,须先付赔偿金后修理,情况特殊的,可以由负责人先向总务处书面申请,经获准可先修理后支付赔偿金。

第十款  教职工调离学校,应如数交回领用的所有校产(含图书、教参、耐用教学用具等)及寝室钥匙等,再分别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出具校产回收证明报校长室,校长室具“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损坏或损失的必须按规定赔偿据此开。

第六章  报废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并被确定不能使用和修复的,或修复费用大于使用价值的,低值财产或零星校产应由总务处鉴定,校长室主管领导批准,填《报废单》,调整财产账。高价值校产或大宗校产的报废须经校长批准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报请县教育局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提校产,主要指固定资产即指在多次使用过程中并不改变它自身的实物形态者,不包括高(低)价易耗品、文具纸张、一般低价办公用品、化学药品、低档塑料制品用具、卫生工具、报纸等。

第二十七条  在执行《学校财产管理制度》中有突出成绩或贡献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个人,总务处将呈报校长室予以公开表扬,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有条款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符,则执行上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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