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工总〔2025〕1号
关于开展2025年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
各街道总工会、各系统工会、相关单位工会:
我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已顺利开展十八期,缓解患病住院职工特别是重大疾病职工的家庭经济负担,深受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好评。为持续做好这一民生项目,进一步推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第十九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参加时间及费用
参加2025年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时间统一定为2025年1月1日,缴费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缴费时间超过2025年2月28日的视为活动期中断。中断后缴款的,按当年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全额缴费。从缴款之日起,实行30天免责期,有效时间截止至2025年12月31日。
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类互助金每人每年100元。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可参加非公企业类的每人每年48元,参加女特病类的每人每年25元。
二、非公企业单位参加时间及费用
根据非公企业人员就业特点,2025年非公企业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缴费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9月30日。
非公企业单位参加非公企业类互助金每人每年48元,参加女特病类每人每年25元。一年一期,从参加单位交足互助金并交齐相关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三、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全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已全面实行线上一站式办理,即参加在泉州市总工会网站(www.qzszgh.org.cn)办理,补助在“泉工e家”微信服务号、泉工医助小程序上实行线上申请、审核,补助款直接转账至申请人银行卡。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基层工会要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研究职工医疗互助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工作方向,制度工作规划,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要广泛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职工参与,做到应参尽参,要做好本单位职工的政策宣传、发动参缴等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提质扩面。各基层工会要充分利用网站、公众号、手册、海报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提高本单位职工对活动的认知度与认可度,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积极拓展参加对象,扩大覆盖面,鼓励有条件的新业态企业工会为职工缴纳互助金。
(三)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各基层工会要加强对参加对象的身份审核,把好参保关,坚决杜绝挂靠参加、选择性参加等情形,防止和杜绝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参加互助活动和申领补助金。要加强学习,把活动的各项政策、规定、操作流程等学通弄懂,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减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附件:1.泉州市2025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类)
2.泉州市2025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非公企业类)
3.泉州市2025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女职工特病类)
4.泉州市2025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省总工会大病补助)
泉州市鲤城区总工会
2025年1月6日
附件1
泉州市2025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是对职工基本医保的补充,以帮扶救困为宗旨,以自愿参加为原则。
第二章 参加对象和活动期限
第三条 泉州市行政辖区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含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活动。
泉州市行政辖区内中央、省、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类活动。
参加活动单位的职工数应达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80%以上;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30人)以下的单位,符合条件的应全部参加。
第四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时,须在泉州市总工会网站www.qzszgh.org.cn上申请。
申请流程:将参加活动的职工基本信息录入《泉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EXCEL格式,可从泉州市总工会网站www.qzszgh.org.cn网上工会模块下载) ,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上传至泉州市总工会网站www.qzszgh.org.cn,实行线上申请、线上审核、线上办结。其中录入的身份证号码必须是18位的第二代身份证号码,申请表必须录入职工11位手机号码再上传。
第五条 活动一年一期,从参加单位交足互助金并交齐相关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2025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第三章 互助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互助金的来源:
1.职工或单位交纳;
2.政府和工会投入;
3.社会各界捐赠;
4.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七条 互助金必须按期交纳,每期交费一次,由活动各代办点在接受参加时一次性收取。
第八条 参加活动的职工每人每期100元(每人限交一份),可由职工个人交纳或单位替职工交纳,也可由职工个人和单位共同负担。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九条 各基层工会或代办点收取互助金后,应及时在泉州市总工会网站www.qzszgh.org.cn上传申请资料并在线下以转账方式上交互助金,在网上上传缴费凭证。
第十条 职工医疗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核算。各办事处须于每季度末将已收取的互助金的7%汇入泉州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中心账户作为全市的风险调剂金。
第十一条 互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互助金的使用接受工会经审部门的审查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医疗互助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首次参加活动的实行30天免责期。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内继续参加下一期的,免除免责期。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后再参加的视为中断,实行30天免责期。参加类型由“企业类”转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类”,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内继续参加的,免除免责期。
继续参加下一期活动的单位应在活动期限届满前办理续交手续,以保障参加活动职工的权益。提前办理续交手续的,其活动期限自上一期活动期满日的次日起算。
因参加单位的原因导致活动期限中断的,不给予补助,中断12个月后参加的,视同首次参加活动。
第十三条 按基本医疗保险内的商业保险及统筹基金支付的15%计算支付补助金,但不得高于职工个人自付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已达封顶的职工,必须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按住院医疗总费用的60%定为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后按15%计算支付补助金,但不得高于其个人自付费用。
参加活动的职工,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产生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内的商业保险及统筹基金支付后为自付部分。
每期每人的医疗补助金最高限额为8万元,并不得高于其自付部分。
首次参加活动的,每期每人的医疗补助金最高限额为4万元,并不得高于其自付部分。
补助金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的标准支付。
各办事处可参照本条款,结合当地实际调整补助标准,报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跨期住院的补助金计算办法:根据两期的住院天数分别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计算补助比例,再分别按两期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额。
第五章 慰问金制度
第十五条 职工在活动期内因病猝死且未产生住院治疗费用的,给付慰问金5000元。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突发死亡的执行本条款。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或因大病无法住院治疗却在医保定点医院产生门诊手术费用(须提供手术报告)的,以活动期内发生的医疗总费用为依据,给予慰问。其标准为:医疗总费用为2000元至5000元的,慰问800元; 5000元(含5000元)至10000元的,慰问15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至50000元的,慰问3500元;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慰问5000元。
职工在一个活动期内多次治疗的,可多次慰问。由各办事处对其医疗总费用进行核算后补齐慰问差额,但慰问总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七条 职工因酒后驾驶、无有效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或负主要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不予慰问。
第十八条 职工在活动期内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且未产生住院治疗费用的,给付慰问金1万元。
第六章 重大疾病补助金制度
第十九条 职工在活动期内当年住院费用总额扣除统筹部分达到10万元的,一次性给付补助金1万元,职工每期只能补助一次。
第二十条 对活动期内首次诊断为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术、白血病四类重疾之一的在职职工,一次性给付补助金5000元。女职工特病类不纳入本条重大疾病补助制度范围。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活动期前已经确诊患有本办法第十九条四类重疾之一的,不享受重大疾病补助金待遇。
第二十二条 职工患本办法第十九条四类重疾达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补助金只能补助一次。
第七章 重大疾病补助金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疾病补助资金来源:
1.医疗互助中心(各办事处)医疗互助金历年累计结余;
2.职工重大疾病补助资金,市、县两级总工会分别从本级医疗互助金中支付。县级总工会医疗互助金累计结余不足的,由本级总工会行政经费拨补,确实存在困难的可向泉州市总工会申请资金支持。
第八章 医疗互助补助申请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个人通过“泉工e家”微信服务号、泉工医助小程序申请医疗互助补助,补助款直接转账至申请人银行卡。
(一)申请医疗互助金应拍照以下材料原件上传到网上审核: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本人银行卡;
3.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收费票据(住院发票);
4.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5.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
资料在网上提交后由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确认补助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实,打印《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工会)印章后上传提交给各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各办事处)审批。
未参加任何保险的职工必须将补助材料原件交到各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各办事处)。
(二)申请慰问金应拍照以下材料原件上传到网上审核: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本人银行卡;
3.职工因病猝死或因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突发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
4.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或职业病鉴定材料和医疗收费票据;
5.职工因交通事故伤残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医疗收费票据;
6.职工因大病无法住院治疗却产生门诊手术费用的,应提供就诊医院出具的手术报告和医疗收费票据。
资料在网上提交后由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确认补助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实,打印《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工会)印章后上传提交给各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各办事处)审批。
(三)重大疾病补助金由职工医疗互助系统直接计算生成,在保障期内符合补助条件的,系统自动进行补助并打印重大疾病补助凭证,无需职工另行申请。
各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办事处)须网上打印以下资料单独存档:
1.《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
3.重大疾病补助付款凭证;
4.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收费票据(住院发票)、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仅补助10000元的提供);
5.首次确诊为重大疾病的出院小结(仅补助5000元的提供)。
第二十五条 为方便职工,提高效率,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委托各办事处审核2万元以下的补助金,2万元(含)以上的送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审批后,由办事处发放。
第二十六条 职工出院后,原则上应在本活动期内申请补助。因故未及时申请的,应在2026年12月31日前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其互助责权终止。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活动期内发生单位变动的,其医疗互助关系仍由原辖区办事处受理。
第九章 除外责任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形不纳入职工医疗互助住院补助范围:
1.职工因醉酒、吸毒、自伤、自残、打架斗殴、故意犯罪等行为产出的医疗费用;
2.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
3.职工因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产生的医疗费用(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4.职工在活动期外产生的医疗费用;
5.工伤(职业病)、生育、流产、保胎、治疗不孕不育症及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或交通事故等应由第三方负担的医疗费用;
6.其他不符合补助范围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即时取消当事人参加活动和申请补助的权利,限期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当事人所在单位集体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和申请补助的权利,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员移交法律部门依法处理:
1. 非参加单位人员挂靠参加活动、骗取补助金的;
2.参加单位未达比例要求,仅选择性组织部分职工参加活动的;
3.其他以隐瞒、期诈等方式骗取补助金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泉州市2025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非公企业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和我市职工医疗保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是对职工基本医保的补充,以帮扶救困为宗旨,以自愿参加为原则。
第二章 参加对象和活动期限
第三条 泉州市行政辖区内所有非公企业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在职职工,均可由所在企业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活动。
非公企业女职工的参加年龄可延至55周岁。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凭相关证明参加活动。
泉州市行政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同工参加非公企业类活动。
泉州市行政辖区内中央、省、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参加非公企业类活动。
未独立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微企业可成立行业工会联合会或区域性工会联合会,由行业工会联合会或区域性工会联合会按要求统一组织参加活动。
参加活动单位的职工数应达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80%以上;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30人)以下的单位,符合条件的应全部参加。
第四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时,须在泉州市总工会网站www.qzszgh.org.cn上申请。
将参加活动的职工基本信息录入《泉州市非公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EXCEL格式,可从泉州市总工会网站www.qzszgh.org.cn网上工会模块下载),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上传至泉州市总工会网站www.qzszgh.org.cn,实行线上申请、线上审核、线上办结。其中录入的身份证号码必须是18位的第二代身份证号码,申请表必须录入职工11位手机号码再上传。
第五条 非公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期限每期为一年,从参加单位交足互助金并交齐相关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首次参加人数在300人以上的非公企业同一互助期内新进人员的,可申请第二次参加,但第二次参加人数须达到50人以上。活动期限为一年,自交费时起生效,新参加人员需实行30天免责期。导入系统时两次参加的人员名单生效时间不进行合并,截止时间同当年首次参加的时间。
第三章 互助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互助金的来源:
1.职工或单位交纳;
2.政府和工会投入;
3.社会各界捐赠;
4.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七条 互助金必须按期交纳,每期交费一次,由活动各代办点在接受参加时一次性收取。
第八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每人每期48元(每人限交一份),可由职工个人交纳或单位替职工交纳,也可由职工个人和单位共同负担。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九条 各基层工会或代办点收取互助金后,应及时在泉州市总工会网站(www.qzszgh.org.cn)上传申请资料并在线下以转账方式上交互助金,在网上上传缴费凭证。
第十条 职工医疗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核算。各办事处须于每季度末将已收取的互助金的7%作为全市的风险调剂金,汇入泉州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中心账户。
第十一条 互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互助金的使用接受工会经审部门的审查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医疗互助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首次参加活动的实行30天免责期。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内继续参加下一期的,免除免责期。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后再参加的视为中断,实行30天免责期。
继续参加下一期活动的单位应在活动期限届满前办理续交手续,以保障参加活动职工的权益。提前办理续交手续的,其活动期限自上一期活动期满日的次日起算。
因参加单位的原因导致活动期限中断的,不给予补助,中断12个月后参加的,视同首次参加活动。
第十三条 补助金由住院医疗补助和住院津贴组成。
(一)住院医疗补助的计算方式:
1.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工,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产生治疗费用的,按基本医疗保险内的商业保险及统筹基金支付的13%计算支付补助金,但不得高于其个人自付费用。
2.未参加任何保险的职工,必须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按住院医疗总费用的60%定为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后按13%计算支付补助金,但不得高于其个人自付费用。
(二)住院津贴的计算方式:住院津贴与住院补助挂钩,住院不给予补助的,不支付住院津贴。住院津贴按每人每日50元计,最高不超过30天。家庭病床不支付住院津贴。
每期每人的医疗补助金最高限额为5万元,并不得高于其自付部分。
首次参加活动的职工,每期每人的医疗补助金最高限额为2万元,并不得高于其自付部分。补助金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的标准支付。
各办事处可参照本条款,结合当地实际调整补助标准,报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跨期住院的补助金计算办法:根据两期的住院天数分别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计算补助比例,再分别按两期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额。
第五章 慰问金制度
第十五条 职工在活动期内因病猝死且未产生住院治疗费用的,给付慰问金5000元。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突发死亡的执行本条款。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或因大病无法住院治疗却在医保定点医院产生门诊手术费用(须提供手术报告)的,以活动期内发生的医疗总费用为依据,给予慰问。其标准为:医疗总费用为2000元至5000元的,慰问800元; 5000元(含5000元)至10000元的,慰问15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至50000元的,慰问3500元;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慰问5000元。
职工在一个活动期内多次治疗的,可多次慰问。由各办事处对其医疗总费用进行核算后补齐慰问差额,但慰问总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七条 职工因酒后驾驶、无有效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或负主要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不予慰问。
第十八条 职工在活动期内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且未产生住院治疗费用的,给付慰问金1万元。
第六章 重大疾病补助金制度
第十九条 职工在活动期内当年住院费用总额扣除统筹部分达到10万元的,一次性给付补助金1万元,职工每期只能补助一次。
第二十条 对活动期内首次诊断为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术、白血病四类重疾之一的在职职工,一次性给付补助金5000元。女职工特病类不纳入本条重大疾病补助制度范围。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活动期前已经确诊患有本办法第十九条四类重疾之一的,不享受重大疾病补助金待遇。
第二十二条 职工患本办法第十九条四类重疾达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补助金只能补助一次。
第七章 重大疾病补助金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重大疾病补助资金来源:
1.医疗互助中心(各办事处)医疗互助金历年累计结余;
2.职工重大疾病补助资金,市、县两级总工会分别从本级医疗互助金中支付。县级总工会医疗互助金累计结余不足的,由本级总工会行政经费拨补,确实存在困难的可向泉州市总工会申请资金支持。
第八章 医疗互助补助申请手续
第二十四条职工个人通过“泉工e家”微信服务号、泉工医助小程序申请医疗互助补助,补助款直接转账至申请人银行卡:
(一)申请医疗互助金应拍照以下材料原件上传到网上审核: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本人银行卡;
3.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收费票据(住院发票);
4.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5.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
资料在网上提交后由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确认补助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实,打印《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工会)印章后上传提交给各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各办事处)审批。
未参加任何保险的职工必须将补助材料原件交到各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各办事处)。
(二)申请慰问金应拍照以下材料原件上传到网上审核: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本人银行卡;
3.职工因病猝死或因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突发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
4.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或职业病鉴定材料和医疗收费票据;
5.职工因交通事故伤残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医疗收费票据;
6.职工因大病无法住院治疗却产生门诊手术费用的,应提供就诊医院出具的手术报告和医疗收费票据。
资料在网上提交后由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确认补助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实,打印《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工会)印章后上传提交给各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各办事处)审批。
(三)在保障期内凡符合重大疾病补助条件的,可由职工申请,系统生成并打印重大疾病补助凭证。
各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办事处)须网上打印以下资料单独存档:
1.《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
3.重大疾病补助付款凭证;
4.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收费票据(住院发票)、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仅补助10000元的提供);
5.首次确诊为重大疾病的出院小结(仅补助5000元的提供)。
第二十五条 为方便职工,提高效率,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委托各办事处审核2万元以下的补助金,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送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审批后,由办事处发放。
第二十六条 职工出院后,原则上应在本活动期内申请补助。因故未及时申请的,应在2026年12月31日前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其互助责权终止。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活动期内发生单位变动的,其医疗互助关系仍由原辖区办事处受理。
第九章 除外责任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形不纳入职工医疗互助住院补助范围:
1.职工因醉酒、吸毒、自伤、自残、打架斗殴、故意犯罪等行为产出的医疗费用;
2.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
3.职工因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产生的医疗费用(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4.职工在活动期外产生的医疗费用;
5.工伤(职业病)、生育、流产、保胎、治疗不孕不育症及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或交通事故等应由第三方负担的医疗费用;
6.其他不符合补助范围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如有以下行为,即时取消相关单位或人员参加活动和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非参加单位人员挂靠参加活动、骗取补助金的;
2.参加单位未达比例要求,仅选择性组织部分职工参加活动的;
3.其他以隐瞒、欺诈等方式骗取补助金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3
泉州市2025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女职工特病类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特殊利益,帮助女职工增强抵御大病风险能力,根据《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和女职工医疗保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参加对象和活动期限
第二条 泉州市行政辖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在职女职工,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参加活动的人员不得少于本单位女职工总数的80%。
非公企业女职工的参加年龄可延至55周岁,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女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凭相关证明参加活动。
第三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时,须在泉州市总工会网站www.qzszgh.org.cn上申请。
将参加活动的职工基本信息录入《泉州市女职工特病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EXCEL格式,可从泉州市总工会网站www.qzszgh.org.cn网上工会模块下载) ,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上传至泉州市总工会网站www.qzszgh.org.cn,实行线上申请、线上审核、线上办结。其中录入的身份证号码必须是18位的第二代身份证号码,申请表必须录入职工11位手机号码再上传。
第四条 本活动期限每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从参加单位交足互助金并交齐相关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二章 互助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 互助金的来源:
1.女职工或单位交纳;
2.政府和工会投入;
3.社会各界捐赠;
4.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 互助金标准每人每期25元。可由女职工个人或单位交纳,也可由单位和女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七条 各基层工会或代办点收取互助金后,应及时在泉州市总工会网站www.qzszgh.org.cn上传申请资料并在线下以转账方式上交互助金,在网上上传缴费凭证。
第八条 职工医疗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核算。各办事处须于每季度末将已收取的互助金的7%作为全市的风险调剂金,汇入泉州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中心账户。
第九条 互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互助金的使用接受工会经审部门的审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女职工特病的范围
第十条 女职工特病类别:
第一类特病: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颈癌、阴道癌、子宫内膜癌;
第二类特病:乳腺原位癌、卵巢原位癌、宫颈原位癌、阴道原位癌、子宫内膜原位癌;
第三类特病:子宫或卵巢摘除手术;
第四类特病:子宫肌瘤摘除手术。
第四章 申请手续和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首次参加活动的实行30天免责期。活动期满之日起30天内继续参加下一期的,免除免责期。活动期满之日起30天后再参加的视为中断,实行30天免责期。
继续参加下一期活动的单位应在活动期限届满前办理续交手续,以保障参加活动职工的权益。提前办理续交手续的,其活动期限自上一期活动期满日的次日起算。
因参加单位的原因导致活动期限中断的,不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通过“泉工e家”微信服务号、泉工医助小程序申请医疗互助补助,补助款直接转账至申请人银行卡:
申请医疗互助金应拍照以下材料原件上传到网上审核: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本人银行卡;
3.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收费票据(住院发票);
4.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5.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
6.第一类、第二类的须提供病理检查报告单。
资料在网上提交后由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确认补助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实,打印《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工会)印章后上传提交给各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各办事处)审批。
第十三条 补助金标准:第一类特病15000元;第二类特病3000元;第三类特病2000元;第四类特病1000元。
第十四条 女职工出院后,原则上应在本活动期内申请补助。因故未及时申请的,应在2026年12月31日前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其互助责权终止。
第十五条 为方便女职工,第二、三、四类特病补助金由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委托各办事处审核支付,第一类特病补助金送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审批后,由办事处发放。
第五章 除外责任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以下情形不纳入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补助范围:
1.参加活动时患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第一类特病之一的;
2.被医院误诊患有女职工特种疾病的;
3.参加人患有转移性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阴道癌、子宫内膜癌。
第十七条 如有以下情形,即时取消相关单位或人员参加活动和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单位外人员挂靠的;
2.单位人员选择性参加,骗取互助金的;
3.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的;
4.其他以隐瞒、欺诈等方式骗取补助金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4
泉州市2025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省总工会大病补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国工会十八大精神,根据福建省总工会工作部署,结合泉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泉州市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已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职工,在规定期间内住院,个人净自付累计额达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可享受省总工会大病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未参加任何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不纳入省总工会大病补助范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已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以参加2025年活动生效时间为限,跨周期的全年计算)单次或累计福建省医保住院费用结算单中医保内金额扣除基金支付合计(含统筹基金、公务员补助、大病补助、医疗救助、其他基金支付,省外异地就医的另行计算)的个人自付费用,再扣除泉州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限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类、非公企业类职工医疗互助补助)后的个人净自付累计总额达到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可享受省总工会大病补助。
个人净自付累计额作为职工享受大病补助标准的补助基数。
首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类或非公企业类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达到封顶金额的,其享受的大病补助标准以封顶金额为补助基数。下一年度继续参加的按前款规定执行。即首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类的个人净自付累计额达封顶4万元的,定额补助15000元;首次参加非公企业类的个人净自付累计额达封顶2万元的,定额补助4500元。
第三条 女职工特病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类和非公企业类实行慰问金制度的不纳入省总工会大病补助制度范围。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四条 省总工会大病补助标准分十个档级:
档次 | 职工个人净自付累计金额 | 省总工会补助标准 |
一档 | 5000元(含)~1万元(含) | 1500元 |
二档 | 1万(不含)~2万元(含) | 4500元 |
三档 | 2万(不含)~3万元(含) | 7500元 |
四档 | 3万(不含)~4万元(含) | 15000元 |
五档 | 4万(不含)~5万元(含) | 22000元 |
六档 | 5万(不含)~8万元(含) | 40000元 |
七档 | 8万(不含)~10万元(含) | 60000元 |
八档 | 10万(不含)~15万元(含) | 80000元 |
九档 | 15万(不含)~20万元(含) | 100000元 |
十档 | 20万元(不含)以上 | 150000元 |
个人净自付累计额以系统生成数累计计算,每人每年可享受的省总工会大病补助金最高限额为15万元。
第五条省总工会大病补助特殊情形:
根据《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会常态化送温暖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工〔2021〕130号)关于符合条件的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农民工、环卫工,每个档级补助标准上浮30%。同时具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农民工和一线环卫工人身份的职工,“每个档级补助标准上浮30%”的政策不可叠加享受。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六条省总工会大病补助资金来源:
1.省总工会经费;
2.医疗互助历年累计结余;
3.工会经费。
第七条 省总工会大病补助资金由省总工会承担。
第五条规定的补助资金由省总工会承担。
第八条市、县两级总工会应在系统自动生成省总工会大病补助数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完成补助件初审,每单即时打印凭证并汇总报送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中心,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中心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放补助金,补助金由市、县两级总工会分别从本级医疗互助金中先行垫付。各县级总工会办事处须按月向市总工会报送补助金发放情况,并接受省总工会对各地补助金审批发放情况的督查。
第九条省总工会大病补助金由省总工会与市总工会每半年结算一次。
市总工会于当年8月10日、次年2月10日之前分别向省总工会递交申请拨补报告。省总工会分别于当年第三季度末、次年第一季度末将资金补拨到市总工会。
第十条 各办事处要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审批和垫付职工大病补助金,不得无故拖延发放。按照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对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超范围、超标准发放补助金的,超过部分由各审批单位自行负责;造成发放补助金不足额的,审批单位应给予纠正。对因违章违规、工作失职影响大病补助金发放的,要问责有关责任人。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的,追回违规所得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工会经审部门审计。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大病补助金由职工医疗互助系统直接计算生成,在规定期间内符合补助条件的,系统自动进行补助并打印大病补助凭证,无需职工另行申请,补助款直接转账至申请人银行卡。
第十二条 各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办事处)须网上打印以下资料单独存档:
1.《泉州市总工会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
3.本人银行卡;
4.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收费票据(住院发票)、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5.大病补助付款凭证;
6.非公企业职工,环卫工、农村户口的享受农民工额外补助的佐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除外责任与法律责任适用《泉州市2025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泉州市总工会、存档(二)
泉州市鲤城区总工会 2025年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