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泉州市校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07-06-28 08:22:14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83 打印本文
泉州市教育局文件 泉教监〔2006〕10 号
关于印发泉州市校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和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校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现将《泉州市校务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泉州市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 教育 校务公开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省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推行办事公开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校务公开工作小组领导成员。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6月20日印发
泉州市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增加校务公开的透明度,促进我市学校依法办学、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福建省校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省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福建省校务公开工作评估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务公开即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有关要求,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办法,将其依法管理的事项依照本实施细则向社会和本校教职工、学生公开。     第三条  校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校务公开必须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将重大校务、学校领导人的廉政勤政情况、学校管理制度以及社会普遍关心、群众反映强烈和涉及教职工、学生家长利益的有关事项,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校管理制度与工作规则。包括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教育教学、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决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等。     2.财务收支。包括学校财务审批制度、年度事业费预决算、上级拨款、社会捐资、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奖教奖学、超工作量补贴分配方案、公务费、修缮费、购置费等经费使用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大宗物资采购、接待费、车辆及学校各处室电话费支出情况。     3.学校工程建设、修缮项目及设备、大宗物品、教材、图书等采购方案、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来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工程进度、工程量增加、实际工程量、工程施工验收情况,工程预决算全过程情况等。     4.对外经济合同。包括校办产业、食堂、小卖部承包以及房屋等固定资产租赁合同等的具体情况。     5.涉及教职工利益的各项制度、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调整方案、计划生育管理、工资调整及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教职工出勤情况,职称评聘、奖惩、年度考核、晋级晋职、选先评优、教师调动等有关管理制度、政策、实施方案以及结果。     6.学校收费。包括收费政策、项目、依据、标准、范围,批准收费机关及监督电话等以及学生代办费收支、寄宿生伙食费收支情况。     7.招生情况。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事项查处结果以及服务片区划分、享受照顾录取的政策规定和学生名单、保送生特长生的推荐条件、名单以及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计划、比例、收费标准和采取办法等。     8.奖惩情况。学生助学金、奖学金、“两免一补”政策及名单、寄宿生生活补助情况,学生干部、学生评先评优的条件、名额分配、评选程序、推荐名单、评选结果及奖励办法。     9.校内人事。教职工招聘条件、程序和结果及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五条  校务公开的形式应本着实效、方便、灵活多样的原则,根据公开的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各校应通过职责确定和制度建设等不断创新公开方式,并形成长效的实施途径。具体如下:     (一)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固定的校务公开栏、校务公开意见箱、收费公示牌,并公布监督电话,作为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二)定期召开教代会、党政工联席会、情况通报会、家长(社会)联系会等,建立民主管理和校务公开的多种形式。     (三)在内部资料、校刊、校园网、广播电视等校内外媒体发布。     (四)定期召开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会议。     (五)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除以上形式外,还可以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其他便于教职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根据公开内容的不同,实行“对比公开”、“必须公开”、“过程公开”、“点题公开”、“网上公开”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校务公开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一)学校管理制度与学校工作规则。以校园网、公告栏(墙报)或相关文册为主要方式公开,原则上根据制度内容或事项涉及时限、范围提请相关会议审议,并做好书面记录。     (二)大额度的财务收支和学校财务收支季度、年度会计报表。经行政会议或教代会、党政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会议记录,按照表格规定形式以公告方式公开。     (三)校舍建设及采购项目。根据工程进度实行全过程公开。     (四)领导班子廉政情况。主要经由教代会审议,结合财务报告及计划编制来实施,形成相关决议或会议纪要。     (五)校内人事。经校党政会审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在教职工大会上公布并通过公示栏(墙报)、校园网等方式公开     (六)学生信息。根据事务轻重缓急分别提交教务处或校行政会审议,适当时召开家长会或家长委员会,通过公开栏(墙报)、校刊、校园网等方式公开。     (七)学校收费。根据上级收费政策规定制作“收费公示牌”等进行收费公示。     (八)招生情况。通过家长会、家长委员会、校长热线电话(信箱)、公开栏(墙报)、校刊、校园网等方式进行公开。     第七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群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要纠正只公开结果的做法,实现由结果公开到过程公开的转变,公开内容由不规范到规范的转变。校务公开栏要设反馈结果栏目,将上期公示后群众反映的问题及答复在反馈结果栏目中进行公布,做到有公示、有回音、有结果,取信于民。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八条  校务公开的一般程序:      (一)学校各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应该公开的事项提交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及时对各部门提出的公开内容进行研究、确定,并予以公开。     (二)每项(次)公开后,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及时收集教职工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和要求,学校要及时答复,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     (三)整改意见及结果要再次公开。     第九条  学校应根据校务公开的内容确定公开的时限,分别实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严格遵循固定性工作每学期公布一次,经常性工作每月公开一次。每月上旬公开上个月应公开的内容,每个事项公开的时间不少于15天。其他事项据实发生、及时真实公开,做到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预见性、决策性工作提前公开,连续性工作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校务公开工作要贯彻执行“两保、三定、三结合”的工作方针。“两保”即保证有领导组织机构,保证有相关规章制度;“三定”即定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程序;“三结合”即与学校党建相结合,与领导班子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相结合,与学校工作实际相结合。要坚持党组织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工会协调和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全面负责、及时部署学校校务公开工作;成员由学校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指定专人负责校务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务公开监督小组。校党组织负责人(或工会主席)任组长,成员由学校的党、政、工、团、教师等代表组成,切实开展监督活动。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  监督的办法:     (一)组织监督,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学校自查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特别要结合开学初收费检查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对校务公开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专项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提高校务公开的实际效果。     (二)校内监督,采取向师生员工通报校务公开情况,建立各种会议制度,及时收集教职工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开展民主评议等办法进行内部检查监督或考核评估。     (三)社会监督,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广泛收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根据《福建省校务公开工作评估标准》、《福建省创建“推行校务公开制度示范单位”量化考评方案》,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校务公开领导机构及监督机构的建设情况;     校务公开制度建设及和各项工作制度情况;     校务公开专项公开工作情况;     (四)校务公开是否及时,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     (五)教代会的职权是否落实。     (六)对群众反映问题及信访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七)校务公开工作是否作为学校整体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八)学校是否指定专人将校务公开的材料(校务公文、会议纪要、图片等)按时间顺序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管理是否规范。     (九)校务公开工作是否列入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各党(总)支部达标创优、创建文明单位、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第十五条  检查评估采取听自评报告、查阅资料、现场考察、个别座谈、问卷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应不断建立健全校务公开登记制度,及时做好会议记录,妥善保存资料,存档以备查验。校务公开材料书面或电子文本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每学期汇总一次。具体收集资料如下:     (一)校务公开的内容。     (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记录本。     (三)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记录本。     (四)教代会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汇编(相关资料汇编可以为电子文档或书面文档)。     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应通过意见箱、接待日、教职工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教职工需求,不断反馈,改进工作。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  各地、各校要把校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校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学校的综合评估体系,作为申报达标、示范中小学校、文明学校、先进“教工之家”的重要评估内容。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要以创建“校务公开示范单位”活动为抓手,对开展校务公开成效显著的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建立校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执行本规定不力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当年学校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主要领导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对在校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地各校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泉州市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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